中国背景企业中,最早采用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是新浪,故而在中国内地又被成为新浪模式。由于新浪的成功上市,VIE模式被众多中国背景企业在其境外上市架构中采用,尤其是一众互联网企业。但是也不乏VIE模式被滥用,很多人往往一提境外上市,就说要用VIE模式。
实际上,VIE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解决的是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的境外上市问题。在不违反中国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得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控制运营实体。但是,在此情况下,境外上市公司从未取得运营实体的股权。例如,新浪和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采用VIE模式是基于当时中国内地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和互联网新闻服务业务等。另外,如果采用VIE模式,则中国境内居民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例如37号文登记等。
如果某一行业在中国本身就是明令禁止的,并不可能通过VIE模式来解决其上市问题,因为如果某一家企业在中国从事的行业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轻则被责令关闭,重则涉及刑事责任,谈何上市。以区块链领域中的炙手可热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为例,2017年9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那么,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交易所,在中国经营本身就是违法的。
同时,VIE模式并不能用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内地法律也一直在完善更新,已表现出禁止VIE模式规避法律的态度和趋势。早在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提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以……协议控制、境外交易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法规定,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或违反本法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禁止目录内投资】、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准入许可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或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条款。
所以, “只要搭上市结构就用VIE模式”的说法,就和 “只要把食物放进冰箱就不会坏”的说法一样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