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宛俊丨廖瞰曦丨郑博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在近年来区块链行业蓬勃发展但缺乏统一监管的背景下,网信办及时出台《规定》对中国境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进行规制,以确保区块链行业可以健康有序且合规的发展。
《规定》总计24条,主要从4个方面落实了针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思路:(1) 明确监管对象;(2) 赋权监管主体;(3) 主体义务(内部)和备案监管(外部);(4) 明确违法后果。
一、明确监管对象
《规定》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规定》。为进一步确定哪些主体需要遵守相关要求,《规定》对于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
区块链信息服务 | 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 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 | 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
根据上述定义,《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三类:(1) 采用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2) 为前述主体或节点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以及 (3) 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其中,《规定》提出的大量合规要求主要针对前两类主体。
二、赋权监管主体
《规定》明确了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的监管体系,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两个方面:
外部监管 | 内部自律 |
监管部门:网信办 监管层级:全国网信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
|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 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区块链行业并无成熟统一的自律协会或类似组织,如何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监管,后续可能仍然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或牵头推进。
三、主体义务(内部)和备案监管(外部)
《规定》主要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项合规义务,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
1. 主体义务(内部)
编号 | 主要义务 | 具体要求或措施 |
A | 制度制定 |
| 内控管理制度 | 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
| 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 |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
B | 技术要求 |
| 技术要求 | 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
| 技术安全 | 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
C | 客户处理 |
|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 设置投诉举报入口 | 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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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法违规行为 妥善处置并报告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D | 其他义务 |
| 合规经营 |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 备份记录 | 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 安全评估 (备注:需向网信办申报) | 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
2. 备案监管(外部)
初始备案。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经审查获准备案的将获得备案编号,反之将不予备案;
变更备案。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备案。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30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编号展示。完成备案后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定期查验。网信办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信息;
补办备案。在《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规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此外,《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也提出了“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原则性要求。
四、明确违法后果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前述合规义务的违法后果。网信办作为直接的监管部门,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主体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罚款(最高处罚金额可能为3万元)等。如涉及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坤观点:区块链行业开始进入“有法可依”时代,但监管细则和操作细节仍不明朗
作为中国境内第一部针对区块链行业的法律规定,《规定》结束了区块链行业没有成文规定的状况,但目前仅仅是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规定》中的诸多合规义务多数仍是原则性要求,缺乏实际操作性。例如,《规定》中明确提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备案义务,但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官方网站尚未上线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此外,目前采用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一旦全部纳入监管,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都会显著提升,这些都给《规定》的具体落实带来了不确定性。此外,没有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如区块链媒体等)从法规文义角度来说似乎无需遵守本规定,这是立法的漏洞,还是监管有意为之,尚不清楚。
我们相信,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备案系统的正式上线以及未来监管部门关于操作细则的进一步明确,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将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合规要点,区块链行业亦将更加健康地发展。
本文为LexisNexis律商联讯《中国法律透视》独家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