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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AIGC进入影视与音乐产业后,传统授权规则为何不再够用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1 周前 • 60 次点击  



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在影视与音乐产业中的广泛应用,不仅引发内容生产范式的结构性变革,亦对该领域的底层商业逻辑与现有权利体系构成实质性挑战。然而,技术的快速迭代往往伴随着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制的滞后。以OpenAI引发的斯嘉丽·约翰逊声音维权与Sora触发的好莱坞罢工为例,一系列事件凸显了新旧规则交替下的法律盲区与实务痛点。


笔者在近期处理演艺经纪等商业项目时发现,随着AI技术进入法律实务场景,因其权利边界尚未厘清且传统授权合同难以覆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市场主体正面临日益复杂的侵权纠纷。对于拟融资或筹备上市的泛娱乐企业而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相关的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瑕疵,已成为监管与投行尽职调查的核心风险点。基于此,本文将跳出单一的侵权视角,重点分析AI技术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生成物独创性认定以及模型训练合规性带来的挑战,并探讨其核心法律焦点。


人格性标识的数据化与商业化利用边界


在传统娱乐法下,肖像权和声音权多被界定为与人身紧密相连的人格权。但在AIGC时代,艺人的声音、面部乃至肢体特征均被技术手段拆解为可供机器学习的“数据资产”,从而具备较高商业变现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明确指出,人的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标识,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授权使用AI技术合成他人声音构成侵权。如今,艺人的声音与形象已不仅是人格标识,更是核心商业资产。当第三方未经许可利用深度伪造生成高辨识度的“数字克隆”进行商用时,该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民法典》规定的声音权与肖像权,更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本质是不当攫取了艺人的流量与商业机会。如何在实务中将声音、肖像的“AI训练权”与“生成物使用权”进行商业定价与授权确权,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中的作者性与独创性认定


随着AI工具深度介入影视与音乐创作,AIGC的法律定性争议(即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其权利归属的模糊,成为了多重侵权纠纷的核心诱因。当前国内司法实践(如“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确立了以“独创性表达”为核心的初步认定标准。若人类在利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进行了复杂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和美学选择,实质体现人类的深度智力投入,该生成物有望跨越门槛,受著作权法保护。反之,创作人员仅向AI输入简单指令,由于缺乏人类深度的智力投入,生成物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将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内容。这意味着影视制作方投入资源产出的AI内容可能无法主张排他性权利,面临较大的商业隐患。


此外,2026年1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新规,明确“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像节目,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不予登记”。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作品保护过程中,均对于后续创作作品的辨识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模型训练阶段的著作权风险与责任归属


除了生成物本身的版权争议,影视与音乐制作方在实操中的另一隐患在于AI工具底层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好莱坞罢工余波背后,正是创作者对AI公司“未经授权抓取版权内容进行改编性训练”的深刻担忧。《纽约时报》及多位知名作家、音乐出版商对头部AI公司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也印证了这一风险。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认定,被告AI公司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这也是对于生成式AI平台侵权责任的前端判例。


如果企业使用的AI工具在底层训练时抓取了未经合法授权的内容,其生成的剧本或配乐就极易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内容制作方而言,这是一项较严重的商业隐患,一旦包含这些内容的成片公开发行,制作方不仅会直接面临原权利人的侵权诉讼与高额索赔,甚至可能导致该项目的核心知识产权因权属瑕疵而被迫下架,彻底丧失商业变现能力。


AI技术在重塑影视与音乐产业内容生产范式的同时,不仅带来复杂多维的权利冲突与合规挑战,还暴露了现有法律框架在实务应对中的局限性。对于泛娱乐企业而言,精准识别并厘清这些核心法律焦点,不仅是防范侵权纠纷、避免下架的当务之急,更是保障融资及上市等资本化进程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在厘清上述侵权风险的基础上,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将重点为泛娱乐企业的AIGC应用提供具体的合规要点与实务指南。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系列专栏往期文章

  1.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AI行业没有一张“AI牌照”——中国人工智能项目准入资质的分层识别与交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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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深度解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防范广告与宣传法律风险

  6.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简析人工智能个性化定价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思路

  7.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中国资产境外发行RWA的合规路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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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新规解读、问题探讨与合规建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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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香港RWA的监管框架与发行路径


作者介绍

姜申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投资与并购等。主要行业领域包括艺术、文娱、体育、消费、医疗与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及硬科技、TMT与互联网等。姜律师曾荣获LEGALBAND“体育娱乐”领域特别推荐律师、“菁英榜:商业律师20强”、“年度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15强”;荣获IFLR1000“年度最佳资本市场飞跃之星大奖”;连续多年获评The Legal 500“资本市场”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荣获《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中国律师新星榜”;荣获GCProfiles“中国法律菁英40强”等奖项。


在资本市场领域,姜律师先后主办了药捷安康、茶百道、高视医疗、心泰医疗、携程网、德商产投、奈雪的茶、先声药业、上港集团、中国能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业务,并参与了其它几十项境内外资本市场业务。在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投资及并购等领域,姜律师为包括茶颜悦色、星际荣耀、中科时代、中科第五纪、星聚会等近百家企业提供各类型商事法律服务,并协助多家知名企业及投资基金完成数百起境内外投融资项目。


在体育娱乐领域,姜律师先后为30余家境内外职业体育俱乐部、行业协会、联赛公司、赛事公司、球星卡公司等客户提供体育专项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足球领域,姜律师主办了数百起境内外相关项目/案件。在文娱领域,姜律师长期从事娱乐法领域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多位一线艺人及艺术家的法律顾问,为经纪、制片、发行、演唱会、音乐节等公司客户长期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姜申律师历史文章

  1. 数字经济与新兴行业|“拆卡直播”的监管规则与法律风险


徐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投资与并购等。深耕行业领域包括消费、医疗与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及硬科技、TMT与互联网、体育与文娱艺术等。


在资本市场领域,徐律师曾为多家企业境外IPO提供法律服务,近年参与并已结案的代表项目包括:药捷安康(02617.HK)、华新水泥(600801.SH/06655.HK)、金融壹账通(06638.HK)、天聚地合(02479.HK)、众淼控股(01471.HK)、佑驾创新(02431.HK)等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此外,目前主办及参与的在审境内外上市项目达10余个,涵盖多家已过聆讯、递交申请及处于密交阶段的港美股项目。


在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领域,徐律师持续为IMCOCO、基流科技、中科时代、时迈药业、海昶生物、数梦工场、元化智能、中保车服、星聚会等多家企业提供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并曾长期担任上海医药(601607.SH)、网宿科技(300017.SZ)、联明股份(603006.SH)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体育与娱乐领域,徐律师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专项服务,更参与了一线艺人及艺术家的经纪、制片、发行、演唱会及音乐节等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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