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体现使用者个性化选择与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标签〗AI生成内容|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署名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林晨
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斯公司”)
被告: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琴宏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林晨系AIGC设计者,通过Midjourney和Photoshop软件生成“伴心”概念装置图,并于2023年2月14日在小红书平台发表。该作品以城市夜景、水面、半颗爱心及倒影构成完整爱心为主要内容,已进行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分别在其运营的线上平台及线下商业项目中使用了与“伴心”图高度相似的图片用于宣传和产品销售。原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余万元。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撤回停止侵害请求,并调整赔礼道歉方式。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判决高斯公司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伴心”图通过原告对提示词的多次调整、迭代生成和人工修改,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与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使用的图片在整体构图、元素安排等方面与原告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标明作者来源,侵犯署名权。关于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独创性程度较低、知名度不高、被告使用方式主要为示意图、主观恶意程度不高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合理费用部分根据公证及律师工作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予以支持。法院指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本身,被告实地搭建类似装置的行为不构成复制权或发行权侵权。
〖案例述评〗
此案中,法院判定该图受保护,关键在于林晨的智力投入,其通过Midjourney多次调整提示词,还以Photoshop人工修饰,最终形成“城市夜景+水面+半颗爱心及倒影构成完整爱心”的独特内容,这些个性化选择与修改,体现“独立创作+最低程度创造性”,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要求,故认定林晨享有著作权。
两被告使用高度相似图片却未署名,分别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此案明确AIGC作品获保护的核心——使用者需有实质性智力参与,而非AI单纯生成。同时法院也界定边界,著作权不保护创意,被告实地搭建类似装置不侵权,为AI美术作品的权利认定与侵权判定提供了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