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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旅游(二):数字货币

李志轩 • 5 年前 • 283 次点击  

2018817

来源:中国信通院官网

作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腾讯研究院联合课题组

 

编者说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腾讯研究院联合课题组20187月发布的《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不仅对金融业区块链技术的场景应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区块链技术在中国旅游业的场景应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目前,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签名、智能合约和数字代币发行与交易(境外)等技术都比较成熟,这为区块链技术率先应用到中国旅游业提供了技术支持。比如,各类旅游合同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签名应用,各类旅游合同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场景应用(包括支付结算),中国旅游业引入区块链技术所需巨额资金,还可以通过境外合法路径发行加密代币中的应用代币、权益代币和资产代币来实现融资,中国旅游企业还可以合法引入VIE架构打通境内和境外旅游区块链技术企业和旅游实际场景应用企业的联通。由于中国旅游业,尤其是中国旅行社业,特别具有天然的金融属性,而且在旅游供应链金融领域具有先天的应用优势(比如,途牛、蚂蜂窝和携程等企业)。因此,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应用到中国金融业,还可以率先应用到中国旅游业,特别是中国旅行社业。区块链技术在中国旅游业的场景应用,可以为中国金融业的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及完善提供技术、真实场景支持。

 

由于《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内容丰富,篇幅巨大,本公众号将按照区块链技术与旅游业的相关紧密程度分五次摘要转发。

 

感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腾讯研究院联合课题组为中国旅游业引入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各种支持!

 

李志轩

以下为正文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为代表的一系列加密数字代币价格不断高涨,区块链造币的浪潮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世界各国货币当局纷纷关注法定数字货币的实现技术并进行积极探索,数字货币成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重要阵地。

 

广义的数字货币,从发行机制上可分为两类: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加密数字代币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厘清加密数字代币、法定数字货币等数字货币概念的本质,才能找准区块链技术可能在现有货币发行流通机制发挥的作用。

 

3.1数字货币研究历程

 

国际社会对数字货币的探索研究已有三十余年时间。1982 年,数字货币之父”David Chaum 在美密会议上发表论文提出利用盲签名构建一个具备匿名性、不可追踪性的电子货币系统,该论文的观点被视为最早的数字货币理论。1990 年,David Chaum 成立了DigiCash 公司,并研发了 E-Cash,其后的群盲签名、公平交易、离线交易、货币的可分割性等研究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1997 年出现的 HashCash 使用了工作量证明系统,这后来成为比特币核心要素之一。同年,Haber Stornetta 提出用时间戳保证数字文件安全。1998 年出现的 B-money 则强调点对点交易和交易记录的不可更改。这些早期探索为数字货币的后续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真正让数字货币概念盛行起来的是 2008 年出现的比特币。2008 10 月,中本聪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阐述了比特币点对点、去中心化的核心思想。2009 1 月,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以区块链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去中心化、去信任问题,基于算法达成共识稳定运行了 10 年,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追捧,并掀起了区块链 造币浪潮。

 

部分国家央行与大型金融机构在造币浪潮中研究基于区块链的法定数字货币,探索法定数字货币在货币发行、流通体系中的角色,如英国央行曾提出的 RSCoin。也有金融机构正在研究加密数字代币在金融平台交易和结算中的作用,如瑞士信贷银行的多用途结算货币、花旗银行的花旗币Citicoin)。

 

3.2加密数字代币研究现状

 

3.2.1加密数字代币

 

3.2.1.1加密数字代币特点及应用情况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代币具有三个典型特点:

 

一是无中央发行机构,算法自动产生数字代币;

 

二是采用区块链实现远程点对点流通;

 

三是供求决定价格,代币本身无内在价值。

 

持续高强度的价格波动,使得比特币等加密数字代币更多被人们视为投机资产持有和交易,而非交易媒介。

 

CoinMarketCap数据显示,截至2018 7 20 日,全球已有797 种数字货币(Coin,市值前三位是比特币、以太币与瑞波币,其中比特币市值约 1275 亿美元,单价 7433 美元;全球已有 859 种代币(Token,市值前三位是 TetherBinance Coin OmiseGO,其中 Tether 市值约 27 亿美元,单价约 1 美元。

 

除投资投机需求外,加密数字代币已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用于经济生活支付领域。比如,日本电子零售商 Bic Camera与日本比特币交易所 bitFlyer 联合推出比特币支付服务,于 2017 4 月宣布旗下试点商店接受比特币支付,并于 7 月把接受比特币支付的选择扩展到了其全国各地的店铺。日本 RecruitLifestyle 与日本比特币交易所Coincheck达成合作,帮助其“Air Regi 移动支付购物 APP 接受比特币支付,并于 2017 7 月宣布 Air RegiAPP 开始提供比特币支付选项,持有比特币的消费者可通过扫描 AirRegi APP 上的二维码来支付比特币。英国化妆品巨头 Lush 2017 7 月宣布其线上商城接受加密数字代币支付,旨在为英国线上商城带来更多的国际订单,通过这个全球性的去中心化货币的应用打开与国际市场、供应商,甚至是各国乡村地区慈善组织合作的大门。

 

3.2.1.2加密数字代币风险

 

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缺少内在价值及政府信用背书 ,其价格极易受市场预期影响,波动率极高,市场流动性难以得到保证,存在交易匿名、资金可跨国自由流动以及交易不可逆、防篡改等特征,可能给市场参与者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多种风险。

 

一是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中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为匿名模糊的交易链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这为洗钱、恐怖融资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英格兰银行、澳大利亚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都对加密数字代币相关的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表示了高度关注。加密数字代币体系很可能作为逃避资本管控的渠道,非法资金可通过加密数字代币体系实现跨国流动,这给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带来了挑战。

 

二是金融稳定相关风险。各大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认为,目前加密数字代币市场价值及交易额较小,且金融机构极少参与,并未对金融稳定造成系统性威胁。IMF 2017 6 月发布报告,指出随着加密数字代币使用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单个加密数字代币体系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也将提升。此外,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不具备稳定货币机制的特征,加密数字代币近乎刚性的供给规则可能造成结构性通货紧缩,且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中没有可以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公共机构,缺乏最后贷款人为货币稳定提供保障,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加密数字代币兑换商很容易遭到挤兑,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风险。加密数字代币流动性管理难度高,兑换商流动性管理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能无法将加密数字代币兑换为法币。加密数字代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持有者很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投资风险极高。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中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用户资金安全缺乏保障。由于交易不透明,诈骗者建立虚假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将收集的加密数字代币兑换为任意国家货币而不留任何交易痕迹。不仅如此,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代币体系中交易不可逆,且无法律框架明确交易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诈骗、盗窃、造假等事件时难以确定哪一方应当为事件负责,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3.2.2首次代币发行(ICO

 

3.2.2.1 ICO特点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代币的底层技术,其防篡改、去中心化等特点引发了各行业的研究和探索,从而逐渐出现了一批区块链创新项目,同时从比特币衍生出来的虚拟代币又成为这些项目的重要融资手段。各场景下的区块链项目开始运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内生的 ICO 融资方式获得启动和发展资金。

 

首次代币发行(ICO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指的是 ICO 项目方通过出售发行加密代币筹集资金,资金用于项目方启动资金或实现项目由概念设计向现实转化。区块链创业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融资工具,而是发行自己的加密代币,通过众筹的方式,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目的。

 

按照加密代币的类型可分为应用代币权益代币资产代币三类。其中应用代币赋予投资者参与区块链项目活动的权利;权益代币用于持有区块链应用的股份,享有收益分红、投票权等;资产代币由现实中的真实资产作为支撑。

 

3.2.2.2 ICO风险

 

作为区块链创业企业前期融资的一种方式,ICO 融资方式日渐活跃。据 CB Insights 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ICO 融资金额超过 50 亿美元,而同期区块链领域的风险投资(VC)融资规模约为 7.16 亿美元。

据来源:CBInsights


数据来源:CBInsights

注:数据不含非金融领域投融资情况

 

相对于 VC 融资方式,ICO 具有门槛低、退出周期短等特点,但同时这些特点也使得 ICO 项目极具风险。

 

ICO 投融资门槛低,创业者成本极低,不受监管,而且广泛吸引了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者加入ICO 大潮。对于创业者来说,寻找 VC 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企业融资要经过寻找机会、路演、实地调研、评估分析等过程,而 ICO 模式下,创业者只需一份 PPT 或白皮书,营造一些新的概念,即可面向公众筹资,没有任何报备要求和专门的监管,创业者可以有意无意地遗漏那些让投资者能够判断项目合法性的重要信息,成本极低,跑路风险极大。对于投资者来说,VC 方式一般由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个人很难参与直接投资,而 ICO 模式则拉近了创业者和直接投资者之间的距离,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受到欺诈的风险极大。

 

VC 模式中,投资者看中的是企业长期发展后的股权分红或 IPO 退出,一般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收益周期一般较长。而 ICO 一般发行的是不具备股权权益的代币,代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发行后马上就可以在 ICO 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交易代币获得收益,且公司运营决策也无需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只有使用权、退出周期短,代币价值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因此大部分 ICO 投资者看中的不是项目内在价值及远期的收益,一般都持严重的投机心态在这种情况下,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一些项目,为了提高融资成功率,甚至从事内幕交易,形成利益集团,互相支持吹捧,以持续出售代币不断获取资金。

 

此外,ICO 项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2017 9 4 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指出 ICO 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区块链领域的相关创业项目也屡屡遭受质疑。但在“9.4 禁令发布之后,又陆续出现了 IFO(分叉发行)、ITO(通证发行)、IMO(专属设备挖矿)等模式,需引起业界和投资者的高度警惕。

 

3.2.3   加密数字代币及 ICO 监管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代币的市场火爆程度远远超出了预期,与此同时,加密数字代币及 ICO 市场中出现的风险也给现有监管体系带来了诸多挑战。2017 年以来,针对虚拟货币和 ICO 行为,部分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美国证监会(SEC)于 2017 7 月发布 DAO 调查报告,认定 DAO 提供和出售的代币属于有价证券,应受联邦证券法调整,对代币的是否是证券的认定,应从交易的经济属性加以判断。自 2018 2 月以来,美国参议院、众议院中的多个委员会先后围绕虚拟货币监管、区块链技术应用、加密货币及 ICO 市场、利用区块链技术改善供应链管理等主题,召开四次听证会,整体的态度比较冷静客观,既讨论了区块链浪潮中所裹挟的风险,也对技术应用的潜在效益给予了充分关注。

 

2017 8 月,新加坡金管局(MAS)发布《关于在新加坡数发售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明确提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及期货法案》(SFA)第 289 章第所规定的产品,则在新加坡发行与销售的数字代币应受到新加坡金管局监管。如果数字代币符合 SFA 中对于证券的定义,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代币发行机构必须在发行之前, MAS 提交招股说明书。除非获得豁免,此类代币的发行和中介机构,还应根据 SFA 和《金融顾问法案》的相关要求,取得牌照,并同等适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相关规定。此外,为此类代币提供二级交易服务的平台,应根据 SFA 相关规定,经 MAS 批准,作为授权交易所或市场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2017 9 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有关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声明,阐明根据个别 ICO 的事实和情况,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 ,并因此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虽然在一般 ICO 中发售的数码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某些 ICO 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于证券。如ICO 所涉数码代币符合证券定义,需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并取得证券业相关牌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017 4 月,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增加了虚拟货币章节,引入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强制登记注册制度,明确包括虚拟货币买卖以及与其他虚拟货币交换、提供媒介、经销及代理、管理交易者资金和虚拟货币的行为应纳入监管的核心业务范围,对交易机构提出明确的行为规范,强化交易机构信息与风险提示义务等。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还应履行新修订的《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案》中规定的反洗钱相关义务。同年 7 月,日本取消了加密数字代币消费税,批准免除代币交易税,使得日本成为了全球最为活跃的加密数字代币交易市场之一。

 

2018 2 月,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SMA)联合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定地位,不具备有形资产支持,不受欧盟法律法规监管和保护。虚拟货币风险极高,一般具有较高投机性,因价格急剧波动、信息披露缺失或不完整、缺乏退出保障机制等因素,消费者在购买虚拟货币及与其相关的金融产品时,可能面临极高的投资风险。

 

2018 4 月,印度储备银行宣布禁止其监管的金融机构为国民个人和企业处理加密货币业务和结算,已经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在一定期限内终止服务。

 

鉴于加密数字代币从诞生之日起,就具备国际性、超主权性,从监管层面,国际社会应进一步促进共识,在明确非法定货币性质和地位的基础上,确立对于加密数字代币的一致性监管原则,加强对加密数字代币流通以及相关的交易事项和主体的追踪,防止加密数字代币成为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工具。

 

3.3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现状

 

3.3.1   法定数字货币研究进展

 

法定数字货币在履行货币职能的同时,相关的支付清算系统有可能成为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并对银行间清算结算、电子支付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下,银行金融机构间可能基于区块链部署分布式账本,银行间的大额结算、票据业务将依托分布式账本与数字货币实现结算和清算的合二为一,从而极大提升银行金融机构间清结算效率。在交易支付过程中法定数字货币就是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可实现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使用任意设备进行交易的功能,同时势必会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形成竞争之势。这些因素都将对货币发行与流通、支付清算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当前不少央行已投入相当精力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英格兰银行研究法定数字货币较早,但目前其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态度有所转变。英格兰银行早在 2015 2 月就发布研究报告,开始考虑发行官方数字货币,并与伦敦大学合作开发出央行控制的数字货币 RSCoin 代码并进行测试,同时启动其面向更多公司的创业公司加速器。不过,2018 3 月,英格兰银行行长 Mark Carney 曾公开表示,英格兰银行对创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持开放态度,但一个流通使用的、可靠的 CBDC 并不是近期就能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目前尚不成熟,以及为所有人提供中央银行账户可能存在风险。

 

巴巴多斯央行与区块链初创公司 Bitt 2016 2 月合作发行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巴巴多斯元,在区块链上正式发行法币。Bitt 的巴巴多斯元可作为数字资产使用,并且其价值等同于政府发行货币。公司数字货币交易记录将以点对点形式存储在 Bitt 钱包中,方便政府和当地监管机构进行监控。

 

丹麦央行于 2016 12 月确定工作重点由纸钞转向数字货币 E-krone项目的研发,计划发行自己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作为其储备货币,并进一步计划将本国货币数字化。但是考虑到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概念在技术和密码评估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同时,民众期待财务自由和隐私,所以中央银行还未决定是否应该监测和跟踪本国人民的交易。

 

相比于全球其他央行,我国央行对待数字货币的态度一直较为前瞻主动。2016 1 20 日,人民银行在召开的数字货币研讨会上首次对外公开发行数字货币目标,同年 11 月,人民银行印制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相关专业人员,从事数字货币研究与开发工作。随后,央行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测试成功。2017 7 月,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2018 1 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向公众介绍数字货币推进进展,指出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应采取双层投放体系,必须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2018 年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央行最新动作是与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依靠和市场共同合作的方式研发数字货币。

 

3.3.2   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的挑战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除技术体系与发行环境外,仍有很多方面的限制因素需要逐一克服。

 

法定数字货币必须解决安全方面的隐患。迄今为止,安全性一直是制约数字货币发展的最重要的瓶颈因素之一。数字货币的使用者一般将其储存在移动设备、计算机或在线钱包中。如果其设备丢失或损坏,用户就会丢失其拥有的数字货币。此外,存放在在线钱包中也有可能被黑客攻击而窃取。目前,公有链系统存在 51% 攻击隐患,对于国家法定货币来说,这样的安全威胁是不能容忍的。

 

法定数字货币在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方面需要进一步权衡利弊。数字货币以纯数字化形式存储,以身份信息代码和私钥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主要以信息传输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特征,使得数字货币比传统货币面临更为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还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本身的控制,进而侵犯其财产权益。实践中,黑客攻击、相关参与主体泄密、系统缺陷等原因都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如电子认证服务中心保存的用户身份信息及数字货币绑定的身份代码泄露、数字货币客户端中数量和面额信息被窃取,以及受理数字货币的商户非法获取和泄露交易信息等。针对上述风险,除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

 

3.3.3   区块链技术与法定数字货币

 

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货币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代币,更是视区块链为其核心。不过,法定数字货币是否必须依托区块链发行流通呢?答案是否定的。

 

区块链不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唯一实现技术。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指出,建议将数字货币与比特币、区块链松绑,区块链只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可选技术之一。不可否认,区块链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代币领域表现得非常优异,但优异不代表唯一。区块链只是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之一,这是一项可选技术。应当具体分析研究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模式与架构哪些适合应用于法定数字货币领域,哪些不适合。仔细甄别后灵活使用,如果以区块链的特性为主反推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那就本末倒置了。比特币分叉等事件反映了点对点的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看清楚区块链的不足,需要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不仅不是加密数字代币可选择的唯一实现技术,更不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唯一实现技术。事实上传统集中化技术和区块链的点对点技术各有优劣势。从技术的成熟性看,未来法定数字货币也有采用集中化技术的可能性。

 

不过,区块链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实践也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如共识机制、加密算法、对等系统与智能合约等方面,都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机制的建立产生深远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行系统多采取分布式架构,分布式架构在保证各节点数据一致性的策略中,所需处理的意外事务通常只考虑普通故障,如节点发生宕机、网络出现部分阻塞等非人为情况,未纳入恶意节点等人为因素。而依托区块链进行部署的系统,其保障各节点数据一致性的策略中,可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忽略节点宕机与网络部分阻塞等普通故障的影响,直接考虑存在恶意节点的情况,并通过区块链的拜占庭共识协议随时防范恶意节点的攻击,这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系统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此外,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特性为智能化操作奠定了必要基础,能够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的支付工具提供有益的设计参考。

 

展望未来,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应用,一定是结合经济生活的实际需求再采取合适的技术方式来实现的,因此说区块链是有益的参考,但不是唯一方案。

 

往期回顾:

区块链与旅游(一):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之趋势与意义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配图由编者李志轩编配,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我将立即删除。谢谢!联系邮箱:9287044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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