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金融资产法案》主要针对虚拟金融资产(“VFA”)的发行和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其重点内容如下:
(一)分布式记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相关定义
该法案中将“DLT资产”定义为指本质上依赖于或使用区块链技术的(1)虚拟通证;(2)虚拟金融资产;(3)电子货币;(4)融资工具。DLT交易平台是指在马耳他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DLT资产可根据平台或设施的规则进行交易的任何交易和/或交换平台或设施。
(二)虚拟金融资产服务
该法案提出了虚拟金融资产(Virtual Financial Assets)的概念,根据该法案,“虚拟金融资产”或“VFA”是指用作数字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或价值存储的不属于电子货币、金融工具或虚拟通证(在DLT平台之外没有用途、价值或应用并且只能由DLT资产的发行方直接在平台上兑换资金的DLT资产)的任何形式的数字媒介记录。
该法案监管的是虚拟金融资产服务,包括:
在马耳他提供的或来自马耳他的虚拟金融资产服务,需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取得牌照。服务提供者需对其提供的DLT资产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作出确认。除此以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也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a)某项活动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b)某项DLT资产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c)某项虚拟金融资产是否位于或来自马耳他;(d)某项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位于或来自马耳他。
牌照的申请需经过VFA代理进行,MFSA有权根据项目的情况授予牌照或拒绝申请。授予牌照时,MFSA可以在牌照上附加适当的条件,且有权对这些条件随时进行修改或撤销。
如果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由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外的管理者管理或运营,MFSA应通过规则确定义务在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和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外的管理者(如交易所的运营公司)之间如何分配。MFSA会对所有的牌照持有者进行登记,登记信息中包含持有者的牌照具体是用于何种虚拟金融资产服务的,并且该登记信息是公开的。
(三)虚拟金融资产发行
该法案将“虚拟金融资产发行”定义为分布式账单技术支持的筹集资金方法,即发行人(必须在马耳他正式成立的法人)发布或建议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发行虚拟金融资产,并将其提供给公众以募集资金。法案规定了可以进行虚拟资产发行和在DLT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虚拟金融资产类型,并规定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之前,项目白皮书需经注册登记并交付给主管机构。
该法案第4条规定:白皮书需载有日期,且对《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规定的事项进行描述,且由发行人理事会出具声明确认白皮书满足《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要求。
白皮书中要求或迫使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投资人对白皮书符合《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规定进行豁免的,或利用任何白皮书中未提及的合同、文件或事项意图影响投资者的条款无效。
如白皮书不符合《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要求且根据法案进行登记,发行人不得向位于马耳他或来自马耳他的公众发行虚拟金融资产或申请虚拟金融资产在DLT交易所进行交易。
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白皮书需经发行人的理事会的一位成员(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将白皮书提交有权机关。该法案还规定,发行人如有官方网站,网站上应至少包含法案要求包含的信息,以法案要求的形式呈现。
任何形式的宣传和广告需要信息准确,不得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广告信息需与白皮书中的信息相一致,广告宣传中需提及项目白皮书发布的时间。VFA代理人需向有权机关确认白皮书满足第3条和第4条的要求,且声明其作出的与白皮书相关的任何假设或保留,以便于MFSA进行考虑。
该法案同时规定,发行人需任命一名VFA代理并向MFSA登记,VFA代理的职能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证券代表,负责发行事宜和信息的披露,保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四)虚拟金融资产交易
由主管当局根据本法案许可的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经营的只有虚拟金融资产可以根据平台或设施的规则进行处置的DLT交易所。因此,为了将交易所归类为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所必须将其活动限制为虚拟金融资产的交易,不得包括电子货币、金融工具或虚拟通证等非虚拟金融资产。
如上文所述,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运营为需要获得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作为主管当局的许可的活动,法案规定了许可申请程序,并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
虚拟资产经批准可以到DLT交易所进行交易,对发行人的要求有诚实守信经营、合理地处理利益冲突、有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标准、有效的消费者资金保障措施等等。如发行人进行了虚假的信息披露,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
该法案中明确了“创新技术安排”和“创新技术服务”的定义,MDIA拥有对某技术安排或服务是否属于创新技术安排或服务的决策权,但具体申请结果由法庭根据《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的规定进行审查或上诉。
该法案允许就创新技术安排提供创新技术服务的人员(“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注册之后,服务提供商将被授予注册证书,证书包括申请人已注册的提供的服务类别和服务的识别细节。该证书旨在提高被注册认证的创新技术安排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信度,因此相关创新技术安排的所有用户都可以访问该证书。
MDIA 应保存一份电子登记簿,其中载有授予认证的详情和及识别申请人及其授权开展的活动所必须的资料。当MDIA认为某创新技术安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时,还可以根据该法案对为实现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的创新技术安排进行认证。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注册的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将被视为专业人员,他们作为客户提交信息的受托人,还会受到《专业保密法》规定的约束,除此之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在其运营过程中的行为的各项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创新技术服务,以期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如上所述,该法案的重点内容是对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的提供商依法进行注册和认证,使其在法律监管框架内为用户提供创新技术服务,并再度明确了监管部门为MDIA及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认证标准,具有较强的实务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