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案号
案由
合议庭
书记员
当事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百家号 ID: 173441******8645)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在本院官方网站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 500 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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