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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AIGC著作权保护案件的裁判方向演进

京都律师 • 3 月前 • 105 次点击  

本文作者

常莎

姚倩倩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性和前沿性的议题之一。


一、AIGC著作权保护案件的经典裁判



案例一:(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开创性的判决,首次系统阐述了AIGC构成作品的条件。该案原告通过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经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反复调整修改等一系列操作,最终生成了一幅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图片并去除水印,从而引发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指出,虽然涉案图片是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作品。关键在于,原告从构思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到最终从多张生成图片中选定符合预期的成果,整个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这种智力投入不是机械性的,而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法院特别强调,技术的发展让工具越来越智能,人的投入越来越少,但这并不影响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创作。只要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这一判决奠定了AIGC可版权性的基石,即作品性不取决于创作工具,而取决于背后是否存在自然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案例二:(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在该案中,法院对独创性的判断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层。该案原告通过Midjourney软件创作了“伴心”概念装置图,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宣传了“爱心气膜”产品,其宣传图中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法院首先认可了原告通过不断修改提示词、迭代图片、进行个性化修改而生成的《伴心》平面图构成美术作品,因为其在场景、环境、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原告独特的选择与安排。


然而,法院同时作出了一个重要区分:原告的著作权应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所载明的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理由在于,原告的创作过程和最终载体均依附于平面形式,其并未就艺术构思进行实际落地。更重要的是,涉案图片中的半个爱心气球仅为简单的红色爱心的一半,且有众多在先案例使用了类似创意,该设计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不应单独评价为作品。这一判决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开始对AIGC的独创性进行分层保护,平面的构图选择和安排可能构成作品,但其中包含的通用、简单的元素则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不能因为整体作品受保护就当然垄断其中的公有领域元素或思想。


案例三:(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


该案原告主张其撰写的六组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通过浏览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上生成的画作读取了这些提示词,并使用这些提示词生成了近似画作发表在小红书和出版物中,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涉案六组提示词不构成文字作品。法院从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独创性角度看,涉案提示词虽然包含了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多种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的逻辑关联,未形成具有内在结构的语言表达。关键词组呈无序组合状态,既无结构层次的递进,亦无场景化的叙事顺序。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的常规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从思想与表达二分的角度看,提示词的核心功能是传递创作需求,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即“想让AI生成什么样的画作”这一想法本身,这在性质上属于思想范畴。而具体如何用线条和色彩去描绘形态细节、风格特点,或画作要传达的情感氛围等,才可能构成表达。法院进一步指出,若简短的指令、关键词组合等类型的提示词被认定为作品,可能导致语言资源的过度私有化,限制语言的自由使用,同时也会制约AI的创新生态,使AI获取的指令和数据急剧减少。这一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它清晰划定了“使用工具”与“创作作品”的界限,将单纯的功能性、描述性提示词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仅保留了那些本身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二、AIGC著作权保护案件裁判逻辑



在权利归属和侵权判定方面,司法实践严格遵循现行著作权法的既有框架,坚持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原则,并适用传统的侵权比对规则。在权利主体问题上,三份判决态度高度一致。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因为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作者只能是进行智力投入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案例一中,法院详细论述了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不是作者,因为其智力投入体现在模型设计上,而非具体图片上,最终选定图片的原告才是作者。在案例三中,法院也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其与涉案账号的对应关系及创作意图,回归了传统的著作权归属证明规则。


在侵权认定上,案例一与案例二均采用了传统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法院通过比对图片的整体观感、元素构成,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作品在可供对比的部分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侵权成立。


在署名权问题上,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去除原告在小红书平台水印的行为侵害了署名权,这为AIGC领域的作者身份表明提供了司法指引。


三、未来AIGC著作权保护的裁判方向



综合上述三起判例的演进脉络,可以清晰预见未来AIGC著作权保护的裁判方向。


第一,司法将坚持以人为本的有限保护原则。只有体现了人类创造性智力投入的AIGC内容才受保护,且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具体的表达层面,不延及思想、创意和公有领域元素。


第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将在AIGC领域得到强化应用。构思和表达将被严格区分,单纯的关键词组合、通用风格描述将被归入思想范畴不予保护,以防止对语言和创意的垄断,维护公共领域的自由。


第三,案件审理将更加精细化、类型化。法院会区分平面作品与立体复制、AI生成图片与提示词文本、高独创性表达与公有领域元素,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


结语

总之,国内司法实践中在AIGC著作权保护领域正试图构建一个既能激励创作又能防止垄断的平衡体系。一方面,通过保护体现人类独创性投入的AIGC作品来回应技术发展,鼓励更多的人利用最新工具进行创作;另一方面,严格守住思想与表达的边界,防止著作权制度成为阻碍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播的藩篱。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关裁判规则还将继续丰富和完善,但以人的独创性投入为核心的基本判断标准预计将保持稳定。


常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常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娱乐法、民商事诉讼仲裁。在民商法领域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精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规则,能熟练处理版权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及诉讼、反不当竞争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实务。常律师的主要客户为影视产业上市公司、大型互联网平台、头部艺人、知名直播电商企业等,为其提供常年顾问,影视文化项目合作、开发及产品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艺人经纪及维权等法律服务。


姚倩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三在读),同时经营自媒体平台,专注分享法学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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