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冯晓青:《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研究——以AI平台版权侵权“奥特曼系列案”为例》,载《知识产权》2023年第11期。
[2]石丹:《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及其保护路径研究》,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指导性案例26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判决书、【入库案例】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判决书。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
[4] 【入库案例】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判决书。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判决书、【入库案例】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判决书、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091号裁定书、【指导性案例26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
[6] 【指导性案例26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判决书,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之一。
[7]https://www.news.cn/fortune/20260402/da066ff2e9a34c46a81e70b265a97acd/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4月10日。
[8] 王迁,褚楚:《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载《中国编辑》2024年第8期https://mp.weixin.qq.com/s/2fUU_1K1iJTfdMYcCArmXw?scene=1&click_id=1,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4月10日。
[9] 同上。
[10] 同上。
[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12] 叶菊芬,桑清圆:《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构成侵权》,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日,第7版。
[13] 吴凯涛:《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载《法学》2023年第2期。https://pdf.hanspub.org/ojls20230200000_45222959.pdf
[14] 晏凌煜:《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http://iolaw.cssn.cn/fxyjdt/201608/t20160811_4643474.shtml
[15] 见前注14。
[1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二。
[17]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袭 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https://mp.weixin.qq.com/s/Plae0snaOEsqqmodLU9j4g
[18] https://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6505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4月10日。
[19]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如下。 a) 使用开源训练数据时,应遵循该数据来源的开源许可协议或取得相关授权文件。 注1:对于汇聚了网络地址、数据链接等能够指向或生成其他数据的情况,如需使用这些被指向或生成的内容作为 训练数据,将其视同于自采训练数据。 b) 使用自采训练数据时,应具有采集记录,不应采集他人已明确不可采集的数据。 注2:自采训练数据包括自行生产的数据以及自行从互联网采集的数据。 注3:明确不可采集的数据,例如已通过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或其他限制采集的技术手段明确表明不可采集的网 页数据,或个人已拒绝授权采集的个人信息等。 c) 使用商业训练数据时:应有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合同、合作协议等;交易方或合作方不能提供数据来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承诺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时,不应使用该训练数据;应对交易方或合作方所提供的训练数据、承诺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d) 将使用者输入信息用作训练数据时,应具有使用者授权记录。
[20] GB/T 45652-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如下。 a) 数据收集时,应对数据进行评估和记录,数据所包含的违法不良信息不应超过5%。 注1:本文件关注的违法不良信息主要是指包含GB/T45654—2025中A.1~A.4中29种安全风险的信息。 b) 对自行收集的预训练数据,不应采集他人已明确不可采集的数据。 c) 收集开源数据集时,应遵循该数据集的开源许可协议或取得使用授权文件。 d) 对从外部数据源收集的预训练数据,应记录数据收集所涉及的数据来源: 1) 数据来源为互联网网站的,记录网站的统一资源定位符; 2) 数据来源为外部组织或个人的,记录数据集名称、来源组织,保存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合 同、合作协议、许可协议或相关授权文件等; 3) 数据来源为服务使用者的,具有服务使用者的授权记录,并记录服务名称、服务使用者的 标识。 e) 同类型的数据应具有多个不同的数据来源: 1) 不同的数据来源包含多个数据提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其他组织或个人、服 务使用者等; 2) 同类型数据中,每个数据来源的比例不低于1%。 注2:此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码、图像、音频、视频及相同语言的文本等。 f) 所采集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取得对应个人的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采集数据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取得对应个人的单独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g) 通过交易或合作等方式从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数据时,应对交易方或合作方所提供的数据、承 诺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h) 涉及数据跨境收集时,应符合相关数据跨境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