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Heppner案:把案件输入Claude,法院认定不受特权保护
Heppner案是一宗联邦刑事案件。被告Bradley Heppner为GWG Holdings等公司的高管,被控通过虚假陈述骗取GWG投资人逾1.5亿美元,涉及了证券欺诈、电信欺诈、虚假陈述及伪造公司记录等多项罪名。2025年11月4日,FBI依据搜查令在其住所扣押大量文件和电子设备,其中约31份文件记载了Heppner与Claude平台的对话记录(以下简称“AI对话记录”)。
依据辩护人的陈述,这些对话发生在2025年Heppner收到大陪审团传票之后、被正式起诉之前。Heppner在未经辩护人建议的情况下,自行向Claude输入了其从辩护人处获取的信息,以生成辩护策略、潜在指控应对思路、事实分析和法律论点的梳理文本。其后,他又将部分内容分享给了自己的辩护律师。面对政府要求调取这些材料,辩方主张其受律师-当事人特权以及工作成果保护。
Rakoff法官拒绝了上述主张。在其签发的备忘录中,法官明确指出,本案是美国首次正面处理“用户就未决刑事调查与公开可得的生成式AI平台进行交流,此类交流是否受律师-当事人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案件。法院的否定结论,主要建立在三个层面的论证之上:
第一,通信主体不符法律规定。法官强调,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的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以获取或提供法律意见为目的的保密通信。Claude并非律师,其在系统中亦明确表示“我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因此,Heppner与Claude之间的交流,并不满足律师-当事人特权关于通信主体的基本要求。法院的态度十分明确:两个非律师主体之间围绕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原则上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
第二,保密期待的缺失。更有意思的是,Rakoff法官并未止步于“Claude不是律师”这一点,而是进一步援引Claude平台的隐私政策来否定Heppner的合理保密期待。法院指出,Claude的政策明确写明:用户输入和输出的数据可能被收集、用于模型训练,并可在一定情形下向第三方披露,包括政府监管机构。既然平台条款已经公开提示数据存在被读取、利用和披露的可能性,用户便无法主张其与Claude的交流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保密期待。Rakoff法官还在备忘录中回应了一种反对意见——“Claude是不是律师无关紧要,AI输入只是类似于使用云端文字处理软件”——并指出这一类比恰恰反而不利于主张特权:一方面,云端软件的使用本身就不具备内在的特权保护;另一方面,所有“公认的特权”都要求以"信赖性的人类关系"为前提,即与负有受托义务、受纪律约束的持牌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AI用户与Claude这样的平台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种关系。这一论证的意义在于,如果按照这种严格的尺度,即便未来AI平台把隐私政策改得更严格(如企业版中承诺绝不训练、绝不披露),也无法凭此绕过“人类信赖关系”这一底层要件——除非法律本身为AI特设一种新的特权类型。
第三,缺乏律师主导。法院还特别强调,Heppner使用Claude并非出于律师的明确指示,也不是在律师控制、监督之下完成。辩护人自己承认,Heppner是“自行”使用Claude的。因此,法院拒绝将Claude类比为Kovel规则下“受律师聘请、协助律师理解信息的第三方专业人士”。在法官看来,问题的关键不是Heppner最终是否把这些材料发给了律师,而是他最初是否意图从律师处获取法律意见,还是希望在一个公开平台上独立开展分析。当事人事后转发给律师的行为,不能倒过来改变这些材料形成时的法律性质。
关于工作成果保护,法官同样予以否定。法官认为,工作成果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律师或其代理人为诉讼准备时所形成的法律分析、策略判断与思维过程。本案中,辩护人确认AI对话记录“由被告自行准备”,且在材料生成时并未反映辩护人的具体策略,因此不属于可受保护的工作成果。据此,法官认定AI对话记录不构成受保护的工作成果。
法官在其备忘录结尾总结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与法律的持续对话中开辟了新的疆域。时间将证明,生成式AI是否能如其他技术革新那样,真正革新我们处理信息的方式。但AI的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使用可以豁免于既有的法律原则,包括关于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保护的规则”。
(二) Warner案:ChatGPT是工具,不是人
同样在2026年2月10日,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Warner v. Gilbarco一案中,就AI使用记录的可开示性作出了看起来完全相反的裁定。该案是一宗联邦民事雇佣纠纷。原告Sohyon Warner以pro se(自行诉讼)方式起诉Gilbarco公司等雇主,双方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后发生多起程序争议。在证据开示阶段,被告要求法院命令原告披露其在本案中使用第三方AI工具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并主张原告因使用ChatGPT已放弃工作成果保护。
Patti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请求,理由主要是:其一,该动议提出时间已超出了证据开示的期限;其二,即便程序上适格,相关信息也不属于可开示范围——它们是为诉讼准备而形成的内容,落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b)(3)项下的工作成果保护框架,即便有一定的相关性,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在论证过程中,Patti法官写下了那句被广泛引用的话:ChatGPT(以及其他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是工具,而不是人。紧接着,法院进一步认可了原告的表述,指出这类内容本质上是“诉讼当事人的内部分析和思维印象,经由软件重新格式化后的表达”。既然受保护的是当事人或律师的思维过程,而不是其借助何种软件来表达这些思维,那么仅因使用了AI工具,并不会当然导致这种保护被击穿。
法院同时指出,工作成果保护的弃权标准本就不同于律师-当事人特权。前者通常要求向对手披露,或者以一种极有可能落入对手之手的方式披露,才会构成弃权;而单纯将内容输入ChatGPT,并不等于向对手披露。被告试图借由AI平台去追索原告“内部分析”“思维过程”的做法,在法院看来更像是一场偏离案件实体问题的“钓鱼式调查”。
有趣的是,Patti法官还在裁定中对被告作了直接批评。法院确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将受保护或受保密令限制的材料上传至AI平台,但被告仍然对原告的AI使用行为进行了数量明显过度的盘问。法院甚至写道:被告对原告AI使用问题的痴迷需要停止。需要澄清的是,本案的“工具论”并非为AI工具的使用提供了无条件的豁免。Warner案裁定明确建立在两个事实前提之上:一是被告拿不出证据证明原告把受保密令限制的材料上传给了AI;二是被告要求开示的是原告“内部分析”的形成过程,而不是既存的客观证据。一旦事实发生变化——比如当事人把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文件直接输入给了AI——法院的结论很可能也会发生变化。
最终,法官以一段非常具有概括性的表述收尾:双方都在试图获取对方的思维过程,同时又想让自己的思维过程免于开示;法院将维护双方思维过程与诉讼策略所受的保护,对任何一方的此类材料均不命令披露。
(三) 案件对比小结
如果只看结果,两案似乎是在就“AI到底是不是单纯的工具”展开理念之争:纽约法院将AI平台视为一个足以击穿保密性的第三方;密歇根法院则将其视为不改变法律性质的工具。为便于快速把握两案的相同点与差异点,以下表格对关键事实与裁判要素予以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