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是,飒姐团队认为,若要以寻衅滋事罪对利用GPT捏造虚假新闻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捏造、编造了不针对特定主体的“虚假信息”
首先,该虚假信息必须是不针对特定主体,如果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而编造的虚假信息,视其目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其次,信息必须是“捏造”“编造”的“虚假信息”。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杜撰、篡改部分或者全部为虚假的、不可靠的、无客观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险情、疫情、灾情或警情等四类事实,欺骗、误导社会大众。“虚假信息”,则是指具有误导性、严重紧迫性、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焦虑感、紧张感或恐慌感的虚假信息。
(2)行为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飒姐团队认为,该起事件中的虚假信息虽然可能引发民众的焦虑感、紧张感或恐慌感,但是是否真的出现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存在争议。
虽然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嫌疑人利用GPT“洗稿”的文章累计点击量已达1.5万余次,确实造成了范围较广泛的传播,但刑事案件禁止类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点击量”达到某一量级,就可视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的情况下,不得类推适用。
因此,洪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