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席卷各行各业,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使用ChatGPT助力智能化裁判,如何利用ChatGPT理性辅助司法裁判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2023年1月30日,哥伦比亚的一名法官首次使用ChatGPT做出裁决,通过利用AI生成“高度易懂的句子”或者让ChatGPT根据以前的案件预测法院的判决,可以提高司法的反应时间。ChatGPT通过运用大数据可以对裁判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建立案例之间的相关关系,实现类案配对推送与类比裁判。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智能化演进历程中,如何建立人工智能作用于司法类案裁判的运行机理,需要将ChatGPT的算法技术模型与类案判断标准有机结合。本文立足于ChatGPT作用于司法裁判的有限理性立场,尝试探索ChatGPT辅助类案裁判的技术路径与价值边界,建立技术治理的工具主义思维与法院裁判的价值主义取向的沟通渠道。
本文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与司法类案判断的实质标准,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主要观点:
类案的判断标准是智能化类案推送的理论前提,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深度学习并提取案件的比较要点,可以建立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体系,在可普遍化裁判标准之外还要接受法官的个案价值考虑。这种做法的创新点有三:
第一,明确司法类案判断的可普遍化标准。通过将部门法类案标准抽象到宪法的权利层面,就能为类案证成提供实质的整全性理据,实现类案同判的普遍化。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发挥开放型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主体、行为和法益要素的解释机能,将其作为个案中规范与事实勾连的比较要点,才得以实现类案判断的普遍化。
第二,阐释ChatGPT作用于司法类案裁判的运行机理。在事物的本质思维指导下,遵循以权利为中心的算法解释路径,围绕权利的构成要素来构建结构化的类案知识图谱,智能化推送的类案才具备可普遍接受的正当性,从而将技术理性控制在实质正义的裁判范畴内。
第三,划定ChatGPT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价值边界。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难以对个案中的实质性道德理由进行价值权衡,要警惕技术过度介入司法的核心领域,对于价值判断上的个案性和主动性要遵循必要的价值限度。法官需要基于社会事实和价值观念的变迁,对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类案结果进行审查,检验个案之间的实质性分歧,以作出合理的差异化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类案裁判可普遍化的价值边界
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