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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AI大模型崛起,不标注AIGC违法吗?

自主品牌 • 1 月前 • 28 次点击  



Abstracts

  引 言

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生态。随着AIGC技术的普及,其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在诈骗领域,大量仿冒AI平台的山寨网站层出不穷,打着“免费内测”的幌子,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与资金;AI换脸技术被恶意利用,致使人们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受巨额诈骗。这些现象不禁让人深思:AIGC技术的滥用该如何规制?不标注AIGC是否违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试图规范AIGC标注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全稳定。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探讨AIGC标注相关的问题。



一、AIGC欺骗公众的事件

1、典型案例

近年来,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在诈骗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间,超过2000个仿冒AI平台的山寨网站以“免费内测”为诱饵,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损失。这些山寨网站通过精心伪装和利用AI技术,成功吸引了大量不知情的用户。

其中,几个典型的诈骗案例引人注目。比如,一位知名医生的形象被AI合成并用于带货视频,误导了大量观众的购买决策;在上海,市民们在一场AI换脸“视频会议”中,仅用了10分钟就被骗走了430万元;另外,许多宝妈群体因为AI伪造的恋爱关系而上当,数百万元的资金被骗走。由此可见,技术的普及和下沉加剧了“认知鸿沟”——普通用户对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缺乏有效辨识能力,而黑产利用精准画像和定制化话术,向这些易受害群体发起“降维打击”。

2、AI作曲和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

另外在AI作曲和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上,AI在创作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许多AI生成的艺术作品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然而,部分艺术作品并未明确标明其创作背景,导致公众对这些作品的真正作者产生误解。例如,某些AI作曲的音乐作品被误认为是人类艺术家的创作,这可能会导致版权纠纷或侵犯人类创作者的利益。此外,部分AI创作的艺术品甚至在拍卖市场上以较高价格成交,公众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辨别作品的真伪。

3、虚假社交媒体账户与评论

AI不仅可以生成文章和视频,甚至还可以创造虚假的社交媒体账户,伪造与公众的互动。通过算法分析,AI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制造看似真实的评论、点赞和转发,操控舆论和信息流。这种行为被称为“虚假舆论操控”,它的存在使得公众很难区分什么信息是由真实用户生成的,什么是由AI生成的。因此,公众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操控和误导。

4、相关数据统计

据统计,2023至2025年间,AI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928.8%。受害群体不仅局限于老年人,还包括青年人、企业家等各类群体,甚至跨国蔓延,成为全球性问题。以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为例,2000多个山寨网站的诈骗金额从2020年的0.2万元迅速增长至2023年的1670万元,增长速度惊人。

这一系列事件突显了AIGC技术滥用的巨大隐患,应当呼吁社会、政府和技术平台加强监管,并提升公众对于AI生成内容的辨识能力,以防止更多类似的诈骗案件发生。



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基本内容

1、核心内容

为遏制技术滥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于2025年3月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构建了“显式+隐式”双重标识体系:

首先是显式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根据内容形式(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在显著位置添加可感知标识。例如,视频需在起始画面及播放过程中添加提示,虚拟场景需在交互界面持续标注。用户下载或导出内容时,显式标识需完整保留;其次是隐式标识,通过文件元数据嵌入生成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编码及内容编号等,鼓励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例如,图片需在元数据中记录生成工具及时间戳,音频需标注合成特征。传播环节约束:内容平台需核验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对未标注但检测为AI生成的内容添加“疑似”提示,并在传播时补充平台信息。

图一 显/隐式标识说明图


此外,《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需审核AI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合规性,用户协议中需详细说明标识规则,并要求用户主动声明生成内容属性。

2、总则

从目的上来看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

适用范围,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

具体定义,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同时,对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进行定义,显式标识是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且能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标识;隐式标识是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标识。

3、标识要求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特定情形的,需按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在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等。且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要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应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4、传播规范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隐式标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要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文件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要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但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要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添加提示标识,同时要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还需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5、平台责任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若提供则需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6、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7、其他规定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理。



三、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基本内容

1、核心内容

与《办法》配套的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进一步细化技术规范:

首先是元数据格式,规定统一编码标准,确保不同平台生成的隐式标识可互认,例如采用 ISO/IEC 16684-1 的扩展协议。另外检测算法接口,要求服务提供者开放标识检测 API,供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验证内容真实性。最后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技术发展定期修订标识规则,例如针对新型生成模型调整水印嵌入算法。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解决“标识孤岛”问题,推动跨行业协同治理,确保法规落地的可操作性与技术前瞻性。

2、显式标识规范

在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等。显式标识规范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也可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例如,在生成的新闻报道文本开头添加 “此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 的提示。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如在一段生成的音乐开头加入 “本音乐由 AI 合成” 的语音提示。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让用户能够直观地知道该图片是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也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比如视频的左上角或右下角出现 “AI 生成视频” 的标识。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也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

3、隐式标识规范

元数据标识: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例如,通过元数据记录该内容是由哪个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以及生成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图二 元数据标识需要包含的要素图


数字水印等技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进一步增强内容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数字水印可以是不可见的,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检测和读取。

服务提供者编码: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明确了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编码结构和赋码规则。

4、传播环节标识规范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要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隐式标识。对于含有隐式标识的,要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要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要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元数据添加,对于确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以便更好地追溯内容的传播路径和环节。

必须要提供用户提醒,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标识生成合成内容。



四、AIGC标注合规要点

AIGC标注合规要点集中在标识方式、主体责任履行等方面。在标识方式上,显式标识需在各类生成合成内容的显著位置,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添加,如文本首尾添加标注、视频画面设置提示等,且下载或导出文件也必须保留标识;隐式标识则要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内容属性、服务者编码等关键信息,鼓励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增强隐蔽标识的防篡改能力。从责任主体看,AIGC服务提供者要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并留存日志,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标识规范;传播平台需核验隐式标识,对未标识或疑似生成内容强制添加提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要审核上架APP的AIGC 服务资质及标识材料;用户发布AIGC内容时需主动声明,禁止恶意删改标识。各方只有严格落实这些要点,才能确保AIGC标注合规。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滥用及其带来的问题,尤其是在诈骗、版权纠纷和虚假社交媒体操控等方面。随着技术的普及,AIGC被用于诈骗和误导公众,如虚假AI平台和AI换脸视频等,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同时,AI创作的艺术作品也引发了版权争议,公众难以辨别作品的真正作者。为应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所有AIGC内容添加显式或隐式标识,并加强平台和用户的责任,确保内容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从而减少技术滥用和侵权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AIGC 技术的发展在为社会带来创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严峻挑战。AIGC 欺骗公众的事件频发,诈骗金额急剧增长,版权纠纷不断,虚假舆论操控扰乱网络环境,这些都警示着我们规范 AIGC 标注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对于企业而言,在享受 AIGC 技术带来的内容创作高效性、多样性等红利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标注合规义务。从服务提供者角度出发,要严格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为生成合成内容添加规范的显式和隐式标识,留存好相关日志,在用户协议中清晰阐释标识规则,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形象、赢得用户信任的关键。传播平台应认真履行核验隐式标识的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未标注或疑似生成的内容,及时添加提示,确保传播环节的信息透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则要在源头上严格把关,仔细审核上架 APP 的 AIGC 服务资质及标识材料,为用户筛选出合规、安全的应用。

在数字化时代,企业的合规经营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AIGC 标注合规并非只是一项繁琐的任务,而是企业在新兴技术浪潮中稳健前行的保障。忽视这一义务,企业不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遭受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还会失去用户的信赖,在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只有积极主动地遵守相关法规,将 AIGC 标注合规融入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企业才能在 AIGC 技术的赛道上行稳致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推动 AIGC 技术在规范的轨道上创造更大的价值。


注释:


[1] 段劲楠.AIGC音乐作品相关权利问题及保护策略研究——从模型训练到作品生成[J].编辑学刊,2025,(02):27-32.

[2] 张玲.AIGC作品定性之辩驳性分析[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02):81-95.

[3] 彭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5,(03):148-152.

[4] 祝建军.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25,(02):44-60.

[5] 单晓光.新科技革命背景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问题的立体因应[J].知识产权,2025,(01):33-5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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