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背后,实际上揭示出视频压缩标准制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与蜂窝通信标准(如4G/5G)同时包括编码技术和解码技术不同的是,视频标准如H.264和H.265仅规定了解码过程的技术规范要求与数据帧格式,并未明确规定编码技术规范。这使得围绕编码技术的专利是否应受RAND承诺限制,成为技术和法律层面的重大争议焦点。
迪士尼的立场是:
• InterDigital对外许可视频标准专利时惯例采取“专利包”策略,将编码专利与解码专利一并许可。因此,包含视频编码专利的专利包应收RAND承诺限制。
对于相关问题,迪士尼在诉状中声称InterDigital的立场是:
•InterDigital的专利包除了视频解码技术专利之外还包括视频编码技术专利,而视频编码技术是视频压缩标准中“可选”部分,因此InterDigital不需要为其专利包提供RAND许可;
•编码专利不受RAND限制,其可以主张任何想要收取的费率。
然而,迪士尼指出,InterDigital的立场与视频压缩标准的文字内容以及InterDigital在全球诉讼中的侵权主张存在逻辑矛盾:InterDigital在视频编码专利侵权诉讼中指控侵权的视频压缩标准的内容属于强制部分,而非可选部分。此外,迪斯尼认为,只有在使用视频压缩标准在技术层面,而非实施人选择层面,属于可选的时候才能够称使用视频编码技术是可选的。否则,没有任何专利保护的技术属于标准必要技术,这是因为实施人拥有不去实施视频压缩标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