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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言规 | 第191期 | 企业用AIGC图片的标识义务

数据何规 • 1 年前 • 589 次点击  



煮酒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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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很多问题都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答案。此时,实务人士间的思想碰撞、交流就显得尤为珍贵。



 • CONTENT • 


「企业用AIGC图片的标识义务」

「数据出境匿名化标准」

「GDPR中DSR处罚比例」


● 企业用AIGC图片的标识义务

-问:请教一下:开源模型生成的图片,在生成的时候就没有内容标识。如果企业预置在壁纸库中,是否需要自己添加显示和隐式标识呢?……理解是需要自己打

-答1:企业自己。
-答2:所以企业自用开源软件是落入到技术提供者的角色吗。从规范上应该落在哪,服务提供者义务还是使用者义务?
-答3:其实都可以做。开源模型出图片。然后对外显示时候,再过一道,打显示水印和隐水印就好了。
-答4:使用者是用户,服务提供者义务大于技术支持,虽然技能能力服务提供比较弱。
-答5:内容标识义务主要是to c的服务提供者,还要核验技术提供者打没打,没打的还要自己打。理解这种情况企业是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但是元数据隐式标识里面服务提供者的字段怎么写呢?理解企业直接用图片,只能算传播者。但是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的要素编号等信息是不知道的,只能空着。
-答6:服务提供者有两类: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提供生成合成能力的是生成合成提供者。例如豆包(因也提供图片下载能力,同时也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如果把豆包生成的图片预置在应用中作为壁纸,是不是只能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如果豆包生图没有内容标识,企业下载图片后将图片预置在自己的应用中作为壁纸,需要自己打显示+隐式标识。
-答7:这个场景下使用AI生图的的“企业”更适合视为《标识管理办法》中的“用户”吧?既不是生成服务提供者也不是传播服务提供者。
“参照”《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还是建议这样的企业,在将其应用通过应用商店或网页发布到网络上时,自行对“图片系AI生成”进行“主动声明”、做出显式标识,用户页面体验嘛可能有一点点不好。
只是,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用户能否同时给图片加上全面符合我国强标要求格式的隐式标识(特别是这个企业使用了境外AI工具生成图片),是个操作中的难题,有些小麻烦。但从实际效果考虑,这个企业作为AIGC的用户,不去主动添加本来就没有的隐式标识貌,似也没啥实质性影响~~反正境内法下进行生成物溯源其实还是会找到这个企业,如果该图片上有上侵权或违法问题,加不加隐式标识也都无法免责,权利人和监管方都不会去溯源到境外的AI工具服务商追责的。
总结一下:显式标识还是要加的;隐式标识能加就加,加不上符合境内强标要求的隐式标识也没啥实质性影响。感觉终极解决方案是:可以滑跪求业务同学,换个境内合法大模型用用可以不?自带全套合法标识且符合强标要求的那种。


总结:企业作为用户本身没有义务,但如果对客展示,标识一下成本也可控。

● 数据出境匿名化标准

-问:现在数据出境匿名化的要求,还是对提供者和接收者都要不可逆吗?如果都要求匿名化,其实就是变成不是个人信息的内容了吧。

-答1:没认可的吧。

-答2:好些标准的匿名化是假匿名。

-答3:对提供者可重新标识,对接收者去标识。貌似只能做到这样了。之前提出了一些哈希的方案,但大家普遍不想搞。其实实现起来很简单。完全匿名化很难实现,除非就是提供统计数据。

-答4:我们同事说,必须全部完全不可逆,不然就是违法。

-答5:提供者也不可逆的话这数据不是等于丢了吗。一般典型场景都是为了核对数据或者上报数据指标,如果全部匿名化那还核对啥。让ta提供案例,从没听过这个说法。

-答6:法条层面没有松口。这几年除了去标识化的国标,没啥进展。去标+控制重识别,或者隐私计算。用的比较多吧,但监管没有点头。

-答7:之前简要讨论过基于差分隐私概念的方案。循此不打折扣地实现匿名化,需要形式化的证明、正确工程实现和相应验证工作一同做好。差分隐私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难点及化解方案


总结:根据现行法规,匿名化就是双向的,无法复原的,也就没有任何使用意义。

● GDPR中DSR处罚比例

-问:求助万能的群友,大家有没有印象,之前好像有篇公众号文章分析,欧盟监管下场调查企业有80%?( 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是因为没处理好DSR,导致用户投诉给监管而触发的?

-答1:好像没有这么高。

投诉
2024 年,DPC 继续收到大量投诉。其中,查阅请求仍占投诉比例最高(34%),其次是数据公正处理(17%)和删除权(14%)。DPC 全年共受理 11,091 起新案件,结案 10,510 起,有 2,673 起进入正式投诉程序。

https://dataprotection.ie/en/data-protection-commission-publishes-2024-annual-report

-答2:这里原因也有分类,自己估一下大概就有了:

https://www.enforcementtracker.com。

-答3:这里写的是EDPB 曾经发布文章说这种情况被罚比例是27%…… https://www.compunnel.com/blogs/top-10-common-gdpr-compliance-mistakes-and-how-to-avoid-them/?inline_doc_id=b30f8d6eaaf08f4a-8ad7f145a0130298&use_xbridge3=true&loader_name=forest&need_sec_link=1&sec_link_scene=im&theme=light


总结:这个比例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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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D • 


青梅煮酒论英雄
会当绝顶言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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