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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现阶段大部分AIGC难以构成“人”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

知产财经 • 2 月前 • 48 次点击  

3月27日,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在北京开幕,本届论坛年会以“新质生产力与全球科技合作”为主题。

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关键是要有高价值知识产权支撑。在论坛年会现场,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

马一德长期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研究,曾深度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重要政策文件起草工作,直接参与了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法工作。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论证并任执笔人之一,担任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工作组成员,参与“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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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AIGC生成内容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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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当前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法律层面常陷入“作品”认定争议,应如何界定AIGC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应建立类似“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机制?

马一德:按照现有著作权法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的前提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表达。

我个人认为,现阶段大部分AIGC生成的内容是用户简单机械指令的产物,难以构成“人”的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当然,其可能具有一定价值,至于能否将其作为财产赋予法律权利保护,则需要从保护投资、维护市场运行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付出了一定投资,但其盈利模式是用户使用付费或流量广告,并不存在对生成内容主张权利的现实需求。

对用户而言,其对于内容的生成也并未付出投资,在相关内容可以源源不断生成的背景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失灵前提并未明显显现,法律赋权介入的必要性不足。

事实上,从传统印刷机、打印机、录像机、计算机到今天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都是人的表达手段的丰富。没有市场失灵的前提下,不授予权利而充分释放这种技术红利,使得人人皆可得,实现表达自由、生产力解放,才是技术进步的意义所在,不能被传统观念所束缚。

NBD:我国著作权法以“自然人创作”为核心,而AIGC挑战了这一传统逻辑。您认为现有法律在应对AIGC时存在哪些滞后性?是否需要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明确AI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

马一德:如前所述,我个人认为,并不存在改变现有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而将AIGC生成内容纳入保护范围的显著必要性。反而是关于AI训练、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是现有立法亟需回应的问题。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活动中,提供的数据素材很多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据训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相关作品的复制,将涉及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需要未来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之中加以厘清。

二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的过程中,在一定情形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未对原素材进行深度加工,仍有可能与原作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此情形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构成对原作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从而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对于此种情形,我认为不应适用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因为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是,直接侵权的是用户,平台只为侵权提供一定便利,“避风港规则”提供了一定的过错判断框架使之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在AIGC生成内容中,直接复制、传播作品的“人”是平台,其构成直接侵权主体。对此类情形的责任承担,可以考虑借鉴欧盟法的过滤义务,即著作权人统一备案、AIGC平台承担过滤义务,减少侵权风险。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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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效率越高创新者获得专利权保护期限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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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我们注意到,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不断缩短,商标的授权速度也长期保持全球领先。您如何看待中国如此注重审查效率提升这一现象?

马一德: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效率与专利权保护的实际期限直接相关。根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际上专利权保护期限一般是20年,但这20年不是从授权之日起算,而是从申请日起算,但直到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保护。因此,专利权有效保护的时间实际上是20年减去专利审查的时间。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审查效率越高,创新者能够获得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就越长,创新投资前景越高。我国不仅是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也是专利审查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这也激励创新主体更加倾向于在我国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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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考虑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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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方面,我国不断推进探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您如何看待这一机构发挥的作用?

马一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集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其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专门化改革的“画龙点睛”之笔。

从过去6年多的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科技创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克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区域性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困境,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政策调节和引导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关键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却存在人少案多、自身保障压力大、职能定位有待优化等问题。从长远来看,为了保障全国层面的统一上诉审理机制持续高效运行,有必要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妥善规划与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相匹配的人员和物资保障。

同时,探索优化审级职能分工,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一审程序注重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二审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一审法律适用标准的校正上,重点通过个案裁判发挥政策引导、裁判标准统一的治理功能。

NBD:很多知识产权法庭都引入了技术调查官,他们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

马一德: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之一在于其专业性,尤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交织。依照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审判中对技术问题存在多种解决途径,但均存在不足。

例如,过去通常将复杂技术问题提交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存在程序繁琐、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也可通过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往往因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实践中其意见的客观性、可采性不高。

因此,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专门化改革的背景下,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力推的一种主流模式。技术调查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技术专家,在案件审理中以助手身份为法官提供技术上的专业意见参考,相对于专家辅助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优势,同时又可以克服技术鉴定程序繁琐、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已成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有力手段。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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