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核心法律问题
这起案件引出三个值得回答的问题:AIGC资产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权利人如何完成证明,以及权利人能够获得哪几类救济。
一、AIGC资产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本案已将AIGC软件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行政处罚披露的信息有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AIGC资产构成商业秘密,仍有待厘清。
1.商业秘密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三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须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也即“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也即“保密性”)三项要件。[2]《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把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列入技术信息,AIGC资产作为技术信息进入客体范围原则上无障碍,真正的难点在三项要件如何满足,逐一来看[3]。
2.秘密性。本案之所以能落入保护范围,原因是权利人未公开软件和数据库信息,那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是否就一律不能落入保护范围?并非如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公知信息经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仍可不为公众所知悉。[3]该观点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在(2021)粤03民初3843号案中,法院即认定“即使其中有些是已经公开的算法技术,但因为解决同一运算和逻辑问题有各种不同算法,原告经过付出劳动,而选择某一种或某几种算法,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4]。
3.价值性。依据《规定》第七条,商业价值既体现为现实或潜在的营收、利润提升、成本压缩、研发周期缩短等竞争优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乃至失败实验数据,同样可以具备商业价值[3]。本案中的AI软件,正是基于其能够缩减译制工时、提升业务产能的竞争价值,被认定为满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
4.保密性。本案公开报道未详细披露企业日常落实的保密举措,但行政处罚结果足以佐证,执法机关已核实涉案
AI资产满足法定保密要件。司法与行政实践中,保密措施无需机械套用固定清单,核心判断标准,是企业是否针对对应资产采取了适配的合理保密措施。《规定》第九条列举了保密协议、访问权限管控、操作日志留存、离职清密等多种可参考的保密手段[3]。具体能否构成有效保密措施,仍要回归条文核心,看相关举措是否适配AI资产这类数字化客体的特性。数字资产复制行为不易留下痕迹,若仅有保密协议,缺少权限管控、操作留痕等配套安排,较难充分防范泄漏风险。
二、权利人如何完成证明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人如何完成证明,使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报道没有展开取证的具体过程,也没有披露权利人举报时提交了哪些材料。但无论行政查处还是民事诉讼,权利人都要完成两层证明:先证明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再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规定》第十八条把这两层分别对应为初步证据材料与具体线索:
第一,证明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般包含: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如该信息在所属领域为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是否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公开披露、是否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等等);商业信息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对该商业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同时,法条虽未明确要求权利人指明具体保护范围,但司法实践已将密点具体、明确作为基本举证义务,报案初期即明确保护范围更有利于维权。在(2021)粤03民初3843号案中,原告即在庭审中明确了搜索引擎算法的技术选择及技术选择的具体实现方法,以便于法院据此认定密点[4]。在备受关注的苹果诉OpenAI案里,被告的第一项抗辩也是苹果未能指明具体保护范围,诉状停留在宽泛类别层面[5]。
第二,证明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具体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线索;表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被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破坏的线索;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实际获取的线索;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风险的线索。
除此之外,虽然法律未对权利人施以明确要求,但是鉴于实践中AIGC领域商业秘密侵权具有较强隐蔽性,即便是行政机关亦较难发现、识别侵权痕迹,建议权利人在报案或者立案之后,同样根据《规定》第20条、第22条[3],积极持续搜集能够证明二者实质相同的侵权线索,以及在具有侵权检索后及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二者内容进行鉴定,提交给行政机关便于行政机关高效作出公正裁决。
三、权利人有几种事后救济的方式
本案经行政处罚结案,罚款十万元,但这不意味着救济到此为止。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行政、民事、刑事三条路径,功能不同,可以并行,就三种不同的保护方式而言:
1. 行政救济方式。该方式的核心优点是启动门槛较低、调查速度快和执法手段较为灵活,针对特别需要快速遏制侵权行为和防止证据灭失的权利人而言,该种维权方式能够较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亦可借助行政机关的调查职权(如现场调查)和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固定核心关键证据。
2. 民事救济方式。该方式的核心优点是权利人可依据该方式取得相应的赔偿金额,但是该方式维权时间相对较长,程序复杂,且当事人举证责任相对较重。
3. 刑事救济方式。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刑事方式得到救济,但是该方式对犯罪证据要求较高,且对数额存在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6]。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AIGC资产未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经司法裁判确认,在具有其他竞争性法益可被保护的情形下,仍然有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补充救济。以(2024)京73民终546号案为例,该案判决内容明确了公开且选择编排具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可构成汇编作品,不公开的部分构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又不具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7]。
▌③ 对中国企业和从业者的影响
AIGC资产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可以落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但保护不是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具体场景,不同场景的风险点各有侧重。以文娱行业常见的AI音乐、AI短剧,以及近期热度较高的虚拟演员为例:
AI音乐的核心资产是音色声库与作曲模型的组合,需隔离对外样本声库与核心完整声库,避免核心资产公开导致秘密性永久灭失;AI短剧的核心资产是提示词工程、生成画面与剪辑的工作流、配音音色库。因短剧业务团队流动快,过程性文档必须在纠纷前留存;AI虚拟演员的核心资产是形象数据、动作捕捉与声纹合成模型的组合。相关动捕、配音环节多依赖第三方外包,数据接触主体繁杂,保密义务要随合同链条延伸至供应商与协作方。
对任何一个行业从业者而言,可流动的是通用知识、技能与行业经验,不可转移的是作为商业秘密载体的AI资产。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不侵权,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则构成侵权。凭记忆重建工具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边界尚待厘清,离职创业时应审慎处理与原单位的技术边界。
▌④ 未解之问
本案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外,还指导企业落实权限分级、日志留痕、离岗审计等内部管控措施。这类管控要求是否应当成为AI企业的通用合规标准?结合《规定》第九条“保密措施应当与客体性质相适应”的规则,对于AI等
数字资产,实践应当如何把握“相适应”这一判断尺度,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参考资料
[1]《全市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开出10万元罚单》,北京市场监管,2026年8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mnoUug8v5oGh37r4qYRkRQ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4]深圳某公司与光某公司等主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5]陈志兴:《AI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困局:以苹果诉OpenAI案为视角》,威科先行,2026年8月26日,https://law.wkinfo.com.cn/professional-articles/detail/NjAwMDI4OTU0NTE%3D?
module=&childModule=&from=editorial&searchId=0bd05fb81fdb4abdb1caffd88e130af0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20年09月17日实施)
[7]北京某某堂公司与上海隐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5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民事判决书)
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AIGC商业软件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市场监管部门也已具备成熟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当下文娱领域中,AI译制、AI配音以及AI辅助内容生产已经逐步成为行业常规工具,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预计还会持续增多。据此,我们建议AI企业从三个层面搭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1. 合同维度:保密协议应将AI资产明确写入保密范围,覆盖软件本体、参数配置、提示词工程文档、语料库与标注数据、客户名单与发行渠道;核心技术人员可设竞业限制;离职文件约定清密义务(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此外,外包与驻场场景延伸保密义务至供应商、标注团队、临时协作方;2. 技术维度:权限分级与操作日志留痕;代码库、模型参数、语料库最小权限管理,保留访问与导出日志,跨境协作与远程办公专门限制;建立密点台账,归档模型选择记录、参数迭代日志、测试数据;3. 人员维度:入职核查竞业背景与不侵权承诺,在职定期培训与私人设备限制、关注离职前高危行为,离职第一时间注销权限、回收设备、审查日志、签署保密承诺书;协议本身属法定保密措施情形,但对数字形态AI资产,仍需配套权限管控、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否则存在被认定保密措施与载体性质不相适应的风险。
瞭望|本期速览(2026.08.17-08.30)
▌① 【国际·AI治理】MPA与字节跳动签署AI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来源: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链接:https://www.motionpictures.org/press/mpa-and-bytedance-announce-global-agreement-to-protect-intellectual-property-on-ai-video-and-image-generation-models)
摘要:2026年8月17日,美国电影协会(MPA)与字节跳动联合宣布达成谅解备忘录,就生成式AI视频与图像模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共同框架。MOU覆盖Seedance与Seedream,涉及TikTok、TikTok美国数据安全合资公司、CapCut与Dreamina等产品。双方关系的起点是MPA于2026年2月就Seedream 5.0 Lite与Seedance 2.0发出的停止侵权函,此后转入磋商,MOU是这一过程的形式化成果。MPA主席兼CEO Charles Rivkin与字节跳动总法律顾问John Rogovin均强调版权是影视产业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MOU文本聚焦“维持强力护栏”,通篇未涉及训练数据授权安排,亦未披露任何对价,性质是治理框架而非许可合同。
【关注点】好莱坞对生成式AI的施压重心正从“输入侧训练数据合法性”转向“输出侧可控性”。这一转向对中国生成式视频与图像产品出海影响直接,合规门槛从此具体化到输出过滤、提示词拦截与权利人名册比对等可操作层面。MOU不解决训练语料的授权问题,中国AI企业的训练数据风险敞口并未因这类框架协议收窄,仍需单独评估。对影视与内容方客户而言,此类框架可作为谈判参照,用以要求AI平台承担输出侧的具体义务,而不必等待立法。
▌②
【国外·AI治理】韩国确立七项AI伦理原则,六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来源:韩国官方宣传网站
(链接:https://www.korea.net/NewsFocus/Sci-Tech/view?articleId=298373)